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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提前/延期回国或变更留学计划程序

来源: 时间:2014年01月24日 浏览次数: 【字体:

一、 提前回国

办理程序: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学习需要提前一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应提前向教育处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需开具有文头和文号的正式函件)及留学单位和导师的意见函。由教育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为留学人员办理回国手续。

奖学金生活费按财务规定办理;当次留学资格不再予以保留。

办理须知:

1、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提前回国,应提前向教育处提出申请,并必须退还已经领取的部分奖学金,应退的款额按提前回国天数结算(计算方法如下:月奖学金额度÷31天×提前回国天数)。

2、 对因提前完成学业或因身体突发严重疾病,确需且可立即回国医治申请提前回国者,可由驻外使(领)馆审批办理后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备案,并抄送回内推选单位。

3、 对因非个人原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由其本人出具国内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的同意函,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由驻外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4、 对完全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回国者,不予受理。对执意提出申请的,在其提交国内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相关同意函的前提下,可予受理并报留学基金委审批。此类情况即使获得批准,申请人也需承担部分违约赔偿责任。

5、 提前回国者,无论何种原因,按规定,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未经教育处及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擅自提前一个月以上回国的公派留学人员,本人将承担一切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

二、 延期回国

办理程序: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能获得在被录取时确定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使馆教育处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留学单位或导师证明函(含预计毕业时间及延长期间资助证明),由教育处受理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其他身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延长留学期限。
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办理须知:

1、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延长期限可根据学业需要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最长在外留学期限累计以不超过24个月为限。

2、 申请延长期限在6个月(含)以下者,由驻外使(领)馆审批后报留学基金委备案,不需办理延期补充协议手续。申请延长期限在6个月以上者,由驻外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后办理补充协议手续。

3、 延长期间经费来源

延长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其延长期间所需费用原则上须由国外留学单位(含导师)或国内推选单位提供,延长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的,如无上述经费来源,可允许由其本人自行筹措经费。
无论何种方式,申请人均需提供经费来源证明,且每月平均资助额度不低于现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研究生)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

4、 未经教育处及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擅自延期一个月以上回国的公派留学人员,本人将承担一切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

三、 改变留学计划(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留学单位)

1.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不得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

2.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

如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馆教育处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原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和新接收留学单位或导师的同意接受函,由教育处受理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3.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及其他录取时已确定留学单位的项目,一经录取不允许改变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单位须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变更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