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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捷管理须知

来源: 时间:2019年01月10日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报到
  
  (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在抵捷后10日内在教育组网站http://www.china-czech-edu.org/完成在线注册报到填写《留学人员登记表》,并持以下5种材料到使馆教育组报到,接受入学教育,了解有关情况和规章制度。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2.《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
  
  3. 贴照片并签名的《留学人员登记表》;
  
  4. 护照首页、签证页、带出入境章信息页的复印件;
  
  5. 在捷医疗保险单的复印件。
  
  (二)经布拉格中转赴外地的留学人员,其城市间交通费用自理。
  
  (三)留学人员抵达进修或就读学校后,应尽快去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入学手续。3个工作日内应去所在城市的外事警察局办理居留手续。如留学期限超出签证停留期,须在签证到期前3个月开始办理延长居留手续。签证相关问题及注意事项见:(链接)
  
  (四)留学人员向所在学校院校报到后,凭学生证或院校出具的证明信,购买地铁等公共交通通用月(季)票(注:年龄在26岁以下者享受学生优惠票价)。
  
  (五)留学人员抵捷前,应充分了解捷克有关法律规定和基本情况;抵捷后应尽快了解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尽快适应新环境。

二、学习研修

  
  (一)学习期限和留学身份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捷的学习期限和留学身份,按其出国前国内规定的期限和身份为准。
  
  (二)奖学金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国家给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基本学习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按季度发放。不足一个月,按天计算。
  
  (三)研修报告
  
  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严格遵守研修报告制度,按时填写《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充分发挥留学优势,根据使馆教育组的指导,完成好各项专题调研任务。
  
  (四)回国休假与出差
  
  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留学期限在12个月(含)以内的公派留学人员不可回国休假;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或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回国休假旅费自理。
  
  回国休假前须事先向使馆教育组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捷方导师同意函、电子机票扫描件及行程单等材料,返捷后应及时通过电邮向教育组销假。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捷学习期间,不得擅自承接回国出差任务,凡擅自承接回国出差者,按自动结束国外学习、提前回国处理。
  
  (五)参加国际会议或赴第三国学习科研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可以在留学期间赴留学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留学单位或导师的书面意见函及国际学术会议的邀请材料,办理备案手续。费用自理。
  
  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间内,确因学业需要须赴第三国学习或从事科研合作超过1个月以上的,应提前2个月以上向使馆教育组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研究计划、留学所在国和第三国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由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赴第三国学习或从事科研合作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赴第三国旅游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不影响学习和调研的情况下,可利用寒、暑假到第三国旅游。旅游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公派留学期限的十分之一。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到第三国旅游应提前一个月向使馆教育组提出书面申请(须说明旅游路线、时间、同行人姓名、本人及紧急情况下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等),在获得批准后,本人自行办理相关旅游手续,一切费用自理。
  
  凡未经使馆教育组批准或超出可旅游天数,擅自到第三国旅游,将扣除旅游期间的生活费。因此影响学习或调研者,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取消其留学资格。
  
  到第三国旅游期间,注意安全,买好意外保险。不得从事打工或其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
  
  (七)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变更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
  
  如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馆教育组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原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和新接收留学单位或导师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馆教育组受理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及其他录取时已确定留学单位的项目,一经录取不允许改变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单位须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变更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申请材料说明如下:
  
  1. 转学(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如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馆教育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说明派出类别及留学身份、抵捷时间(以《报到证》标注的出国时间为准)、录取文号、CSC学号、留学期限、申请原因,并注明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此信须本人亲笔签字;
  (2)国外原导师同意转学函;
  (3)国外新导师同意接收函;
  (4)国内派出单位同意转学的正式公函(须有文号或函号,大学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或研究生院盖章均可,并附相关部门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
  (5)在同一学校更换院系或专业不属于转学,但需将新、老导师同意函寄给管片老师备案。
  
  抵捷时间已超过1年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如出于个人原因提出转学的,原则上不受理。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及其他录取时已确定留学单位的项目,一经录取不允许改变留学单位。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单位须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变更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延期回国(留学国别、身份和留学期限)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不得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原则上不得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能获得在被录取时确定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使馆教育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延期申请书:说明派出类别及留学身份、录取文号、CSC学号、抵捷时间(以留服中心发放的报到证标注的出国时间为准)、留学期限、申请原因和延期期间生活费来源,并注明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此信需本人亲笔签字;
  (2)国内派出单位同意延长留学期限的正式公函(须有文号或函号,大学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或研究生院盖章均可,并附相关部门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国内导师意见(此项仅适用于联合培养博士生);
  (3)国外导师同意延期证明函并说明延期期间的生活费资助额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基金委资助标准);若导师不提供资助,则须申请者本人提交银行存款余额证明,原则上不应低于1000欧元乘以延期月数;
  (4)延期期间的研修计划(请用英文或捷文书写,须本人及导师签字);
  (5)目前在国外已取得的成果(请用英文或捷文书写,须本人及导师签字)。
  
  原则上公派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故申请人须和导师妥善沟通,制定合理的研修计划,并及时提出延期申请,以顺利完成学业。在捷延期申请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按基金委规定,留学期限为24个月的联合培养博士生须按时归国,不得延期。
  
  凡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者,均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3. 博士后研究
  
  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政策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2个月向使馆教育组提出申请,出具博士后研究计划和推选单位及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意见函,由使馆教育组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所需材料的具体要求同“2. 延期回国”;
  (2)留学基金委根据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结合情况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结束回国,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4. 中途回国
  
  a. 因病 中途休学回国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病不能继续学习需中途休学的,应提前向使馆教育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说明派出类别及留学身份、录取文号、CSC学号、抵捷时间(以留服中心发放的报到证标注的出国时间为准)、留学期限、申请原因并注明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此信需本人亲笔签字;
  (2)国外导师同意中途回国的证明函;
  (3)留学单位或院校同意学籍保留的证明函;
  (4)国内派出学校同意中途回国的正式公函(联合培养博士生、联合培养硕士生、本科插班生和在职人员必交;须有文号或函号,大学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或研究生院盖章均可,并附相关部门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
  (5)提出申请时所在地医院出具的证明;
  (6)电子机票行程单,用以确认离捷和返捷时间;
  
  因病中途回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手续均自理,休学期间在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因病中途休学时间累积超过1年(不含)的,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以患病或其他理由擅自休学或中途回国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 因故 中途短期回国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中途回国的(一般为一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应提前向使馆教育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说明派出类别及留学身份、录取文号、CSC学号、抵捷时间(以留服中心发放的报到证标注的出国时间为准)、留学期限、申请原因并注明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此信需本人亲笔签字;
  (2)国外导师同意中途回国的证明函;
  (3)国内派出学校同意中途回国的正式公函(联合培养博士生、联合培养硕士生、本科插班生和在职人员必交;须有文号或函号,大学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或研究生院盖章均可,并附相关部门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
  (4)电子机票行程单,用以确认离捷和返捷时间;
因故中途回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手续均自理,回国期间在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留学期限不予顺延。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中途回国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提前回国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学习需要提前1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应提前1个月以上向使馆教育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说明派出类别及留学身份、录取文号、CSC学号、抵捷时间(以留服中心发放的报到证标注的出国时间为准)、留学期限、申请原因并注明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此信需本人亲笔签字;
  (2)国外导师同意提前回国的证明函;
  (3)国内派出学校同意提前回国正式公函(须有文号或函号,大学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或研究生院盖章均可,并附相关部门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
  
  (c)因健康原因需要提前回国者,须另外提交医院证明。
  
  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但仍需提供以上材料办理回国手续。
  
  奖学金生活费的发放、扣除与返还按财务规定执行;办理提前回国手续后,当次留学资格不再予以保留。有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回国手续

  
  1.预定回国机票
  
  学成回国前,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提前与使馆教育组联系,提交学习小结,预订回国机票。
  
  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仍由使馆教育组提供回国机票。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不含)以上回国者,应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使馆教育组不再提供回国机票。
  
  2.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人员须在回国前30天,并按照使馆教育组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http://www.china-czech-edu.org/publish/portal110/tab5374/info104647.htm
  
  3.交还从使馆借阅的书刊、DVD等其他物品。
  
  4..办理户口注销和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回国前请别忘了到所在城市的移民局注销户口并根据需要办理在捷银行账户的注销手续。

四、留学人员不得从事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无关的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使馆教育组将予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报留学基金委停发奖学金,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

  违约处理相关问题答疑
  
  一、留学人员的哪些行为构成违约?违约行为须承担什么责任?
  
  答:留学人员应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遵守相关义务,如留学人员(乙方)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全部违约,应向甲方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且应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
  
  (1)在留学期间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国家形象的行为的;
  (2)在留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3)在留学期间改变国籍的;
  (4)在留学期间擅自改变签证种类的;
  (5)未完成或擅自改变留学计划的;
  (6)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身份的;
  (7)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的;
  (8)在留学期间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恶劣且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9)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的;
  (10)在留学期间擅自提前回国的;
  (11)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后,或者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延长留学期限结束后,未回国或擅自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
  (12)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的;
  (13)其他违反《协议书》的约定,情节恶劣的行为。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部分违约,应当向甲方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1)未按照规定的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不含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
  (2)在留学期间不享有离开留学所在国休假、收集资料待遇者,擅自离开留学所在国休假、收集资料的;
  (3)留学身份为公派研究生的,未经批准离开留学所在国并享受带奖学金休假、收集资料,超过规定的次数、时间的;
  (4)在留学期间擅自赴第三国从事学习或者科研合作的;
  (5)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单位或者院系、专业的;
  (6)经批准延长留学期限或者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者,未按规定或拒不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的;
  (7)在留学期间擅自中途回国的;
  (8)其他违反《协议书》的约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乙方有上述全部违约或者部分违约行为的,甲方除了按照上述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之外,若乙方接受的是由甲方直接提供的资助,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若乙方接受的是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甲方经核实后有权通知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停发奖学金资助费。
  
  3.乙方在留学期间被确定为有违约行为的,使(领)馆不再为其提供回国机票。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违约行为进行追偿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对违约人员进行违约追偿的具体办法是:
  
  (1)留学人员一经确定已发生违约行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即将《赔偿留学资助费用、违约金通知书》发至留学人员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即协议书的丙方)。留学人员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应在限期内做出答复,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赔偿。
  (2)违约人员将所赔偿的出国留学资助费用和违约金直接缴纳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缴纳方式可采取本人缴纳、委托他人缴纳、银行划转和邮汇等方式。
  (3)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按规定赔偿后,国家留学基金委即为其出具收据。
  (4)违约人员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所签订协议的约束。协议了结情况由国家留学基金委通报相关驻外使领馆和留学人员所在国内单位。
  (5)如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按规定承担了违约责任,如数做了经济赔偿,则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6)如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留学基金委赔偿,或拒绝赔偿,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扣留保证金,并通过法律程序索赔不足部分。
  
  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进行经济赔偿的违约人员,除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在驻外使领馆的协助下,以国家留学基金委名义将留学人员的违约事实通报国外有关方面;在国内将违约人员名单登报公布、通报本人原所在国内单位等。具体请参见附件7:《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违约行为的办法》。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违约行为的办法
  
  一、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国家公费留学改革后派出人员国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留[1996]470号) 及其附件《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其选派的留学人员签定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违约行为”是指留学人员在双方约定的回国日期内,未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认可而延误回国日期或擅自延长留学期限*。
  
  三、未按规定日期回国的行为,按如下办法处理:
  
  1、对因返程航班延误等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国家留学基金委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
  2、超过回国日期一个月(不含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回国者,应按协议中的约定偿还给国家留学基金委违约金。但根据本人申请,经我驻外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旅费。
  3、超过回国日期三个月以上回国者,本人或经济担保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应偿还国家留学基金委所提供的全部留学费用和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再提供回国旅费。
  
  四、对擅自延长留学期限,短期内不能回国者,本人或经济担保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应偿还国家留学基金委所提供的全部留学费用和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
  
  五、对违约人员进行追究的具体办法:
  
  1、留学人员一经确定已发生违约行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即将《赔偿留学资助费用、违约金通知书》(附后)发至留学人员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留学人员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应限期做出答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赔偿。
  2、违约人员将所赔偿的出国留学资助费用和违约金直接缴纳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缴纳方式可采取本人缴纳、委托他人缴纳、银行划转和邮汇等方式。
  3、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按规定赔偿后,国家留学基金委即为其出具收据。
  4、违约人员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所签订协议的约束。协议了结情况由国家留学基金委通报相关使领馆和本人所在国内单位。
  5、如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留学基金委赔偿,或拒绝赔偿,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扣留保证金,并通过法律程序索赔不足部分。
  
  六、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决定,目前对延期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未按规定日期回国的行为,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